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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5 点击数: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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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等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并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的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该规定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保密局:

  现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20年6月18日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

  (一)绝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机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造成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第四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注:1.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事项由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军队测绘部门(单位)产生。上述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本目录规定对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标密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不再申请定密授权。

2.本规定发布前生产的1:10万、1:25万、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解密、销毁或者公开前,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本规定第12项、第26项中“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定密标准和管理范围,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商军委联合参谋部共同确定。


原文链接:http://m.mnr.gov.cn/gk/tzgg/202007/t20200707_2531433.html